2007年之後,歐洲法院對於申請延長專利的問題,做出了多項判決。在2010年的 Hogan Lovells International 案,歐洲法院認為,就算申請的是暫時上市許可,也可以根據該暫時上市許可申請補充保護證明而延長專利保護。在2011年的Medeva 案和 Georgetown University and Others案,歐洲法院對處理藥物產品延長專利保護(補充保護證明)的20069/469規章進行解釋,認為對單一活性物質之專利申請延長專利保護,不能只因為該單一活性物質並非藥物專利的唯一活性成分,而作為拒絕延長專利保護的理由。
有一個類似的案例可以作為對照。歐洲法院在2006年的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案中,涉及的是共同體規則1768/92關於藥物產品延長保護的問題。該判決認為,賦形劑(excipient)不能算是該規則中所謂的「活性成分」(active ingredient)。因此,本案中用於除草劑中的安全劑,能否跟用於藥物中的賦形劑,做一類比呢?
高佐良習慣把專利分成3個階段,分別是(1)研發成果階段、(2) 專利申請管理階段、及(3)專利應用階段。他指出第2及第3個階段都是專利工程師或是專利事務所在處理的,但起頭的第1個階段,即研發成果階段必須由公司的技術人員來負責。他說「技術人員有一個特質就是內在知識雄厚,但卻寡言鮮語,而研發階段的檢索會影響到後面整個專利的過程,因此檢索時必須要找出自己需要的東西,必須能「touch your heart」,要把你要的、能打動你的心的東西拿出來,這樣子後面討論才有意義。所以檢索一定要自己做,唯有這樣才能掌握後續演變的方向。」